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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和内蒙两地分别调查了网络传销事件和非法直销事件

时间:2020-11-15 18:44:04

  山东省和内蒙两地分别调查了网络传销事件和非法直销事件,两起事件都有典型意义。 从事件概要和事件评价来看,近年来,随着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的加大,传销活动的总量,特别是传统的集体型传销逐年减少 在直销方面,“不取得直销部队证而从事直销活动”是常见的违法行为。

  事件情一

  2015年6月15日,山东省平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任何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以“国通通信”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吸引人员参加。

  当事人要求参加者支付200元、1000元、5000元、1万元的费用,成为对应的文字版、语音版、视频版、商业街版的国通通信客户端用户。 成为语音版、视频版、商业街版客户端的客户可以获得发展他人参与的资格,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 在事件之前,当事人发展了32名文字版客户端用户、81名语音版客户端用户、12名商业街版客户端用户,形成了第8层的上下线结构。 当事人组织上述活动所依据的报酬模型是语音版和视频版的客户端客户直接从发展的人员中提取30%作为报酬。 商城版客户可以从直接发展的人员支付费中提取30%作为报酬,从直接发展及其底线支付费中提取5%作为报酬。 到事件发生为止,当事人取得了违法所得24090元。

  平阴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a》禁止条例第7条第(2)款、第(3)款传销行为的规定,构成传销行为。 根据《禁止( a )条例》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4090元,处以罚款150万元。

  事件评估:

  本案当事人通过取得南京国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指定代理资格,为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其违法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困惑性。 事务机关排除干扰,切实围绕传销组织不断改变手法,给正确识别传销行为带来新的困难,本案事务机构排除干扰,正确把握当事人行为的性质,缩小违法事实的构成要素展开调查,在多方面

  在本案中当事人主张自己开展的经营活动模式是商业活动共同模式,不足以认定传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态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的规定,传销或变态传销行为的特征主要有:

  一。 经营者通过发展商、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的网上从网上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网上推销员通过欺骗网上推销员获得自己的利益。 销售报酬不是商品的利益本身,而是采用了由发展传销的人的“头”提高的“复式报酬”方式。 通常的商业模式是通过以低进制高获得相应的利益或提供服务来赚取人工费。 在本案中当事人组织形成了直接发展底线和底线达到125人,层次达到8级的上底线结构,报酬模式实际上构成了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间接发展的底线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基础计算支付报酬的金钱链关系。 到事件发生为止,当事人取得了违法所得24090元。

  二。 参加者通过支付入门费或以购买商品(包括服务)等变态支付入门费,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的资格,从而获得报酬。 通常的商业模式不需要支付入门费。 在本案中,当事人要求参加者将200元、1000元、5000元、1万元的费用制作成对应的文字版、语音版、视频版、商业街。版国通通信客户端用户。 成为语音版、视频版、商业街版客户端的客户可以获得发展他人参与的资格,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

  三个人。 先参加者从发展的底线成员支付的费用中获得收益,收益额由该加入的优先顺序决定,但由于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只是招牌,所以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非常高,通常的商业模式根据其价值进行等价交换 每个人经营某个商品或服务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获得商品的销售利润或劳务所得。 在本案中,有些为了得到虚妄的客户端需要支付1万元。

  四号。 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支付的入门费、购买商品和服务等支付的费用,底层的底线是赤字,只有金字塔顶上的极少数人才能受益。 因此,下层者只有大量的发展底线在上升,但正常的商业模式只要产品和服务销售,就只扣除必要的成本,一般在利润有多少的问题上,不能严重亏损。 本案当事人以其国通通信商城版客户端资格,以“国通通信”名义直接发展底线和底线达到125人,形成阶层达到8级的上下线结构,经营额达到208200元,其疯狂程度明显。

  五号。 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交付的费用的一部分支付前参加者的报酬来维持运营,但实际上传销的销售对象以自己为中心购买公司的产品,或将该销售方式进行离线展开,不给予离线销售员报酬,相反也造成损失 通常的商业模式是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交易。 当事人认为相关经营活动应按照与南京国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展开,其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应由南京国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因为有一个没有办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也有一个没有按照他们之间签署的协议负责,所以我认为这种行为有一个应该负责。

  综上所述,正常的销售是商业活动,属于营销范畴,传销是金融活动,是欺诈。 在本案中,当事人实际上穿着商业外套进行传销活动,是以金钱欺诈为目的的非法金融活动。 这个案件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执法机关定性正确,处罚得当。

  事件情二

  2015年10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工商局接到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员工投诉,未接受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培训、考试,领取直销部队证,未与该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从事直销活动 接到投诉后,工商法务员对何某进行了调查,调查了何某于2015年3月初从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总部购买了4万多个“炎帝”系列产品。 有护肤品系列的套装、口罩、洗发液、牙膏、护发液、护手霜、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 因为什么样的个人销售,没有记录账簿,只卖了几张收据。 到事件发生为止,销售了任何口述购买的产品,销售额为42460元。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某些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不取得直销部队证而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大,销售人数多,主观上有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情节严重,因此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收入42460元,罚款6万元

  事件评估:

  本案是从事没有取得典型直销证的直销活动的案例。 执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得当,手续合法,此案调查所对目前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的直销打击传销工作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

  直销部队证相当于直销人员的另一个“身份证”是表示直销部队有资格从事直销活动的证明书。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直销企业招募的直销部队进行业务训练和试验,考试合格后,直销企业颁发直销部队证。 没有取得直销部队证书,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法律明确规定,没有直销部队证书就不能出港。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在调查这样的事件时没有受到思想上的重视。 直销被认为是销售。 只要东西卖完就行了。 有证明书就行了。 这种思想极其有害。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试验直销企业招募的直销部队。 直销企业对直销部队进行业务训练和试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不得将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直销部队的条件。 直销企业及其子公司招募直销部队的,应当与其签订销售合同。 没有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等。 特别是传销的土壤。

  由于工商执法机构持续高压打击传销,一些传销分子旨在不断改变组织形式,不仅发展成网络,还积极渗透直销企业,披上合法经营的外衣。 对此,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擦亮眼睛,提高发动机剑,切断罪恶的传销链条,为消费者撑伞。

  本案定性为“不取得直销部队证而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如果被判断为“情节严重”,将有选择地给予沉重的处罚。 事件的定性事实是基于“冒充直销部队的身份,直接销售商品”,裁量的事实是基于“违法经营额大,销售人数多,主观上有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由此,案件陈述的违法事实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要明确叙述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和现场固定的证据。 从本案证据的列举内容可以看出,事务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地点的简单性,必须明确叙述现场取得并固定的证据。

  二。 当事人要明确阐述以什么身份向直销企业购买商品。 《直销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直销企业必须在直销产品中注明产品价格,这个价格必须与服务基地展示的产品价格一致。 直销部队必须按显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产品。 》第二十四条直销部队的报酬规定由直销企业支付。 当事人作为消费者从直销企业购买商品时,当事人不能从商品的购买价格差中获得利润,也不能获得销售商品的报酬,即使当事人知道没有利润,也要冒着承担违法责任的风险,“作为直销员直接销售商品。 当事人只有作为直销部队向直销企业购买商品时,才能从直销企业获得报酬。 存在从直销企业获得报酬的事实,表示当事人实际属于直销企业采用的直销部队的情况下,对“主观上有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这一事实的认定有疑问。

  三个人。 当事人必须向直销企业购买商品,明确阐述“假冒直销部队身份直接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应该明确叙述什么时候、以什么身份从直销企业购买什么样的商品、什么时候、用什么样的方法向消费者销售什么样的商品等事实。

  四号。 要注意违法事实陈述与证据的对应关系,明确表达证据中反映的事实,不要使事件事实陈述与证据列举矛盾。 本案的证据(6)“证明销售收据9份、销售给9人的‘炎帝’系列产品的明细和购买金额”的证据表明,事务机关已经固定了当事人销售商品的销售证明书,可以正确计算其销售收入。 如果明确陈述事实陈述部分证据证明的事实,“因为有人在销售,所以没有记录账簿,只销售了几张收据。 事件发生时,哪个口述购买的产品全部卖5? 必须避免陈述缺乏证据支持的事实。 “伪造直销部队身份”的事实,在证据列举部分没有列举相应的证据。只有清楚地揭示事件的事实,列举相应的证据,才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对事件的定性和裁量给予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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