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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厚德养老公司以免费养老的名义开展传销活动

时间:2021-04-09 18:54:07
  8月10日,反传销团队获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丁某春、丁某、蔡某芬、张某国、杨某英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免费养老的名义开展传销活动,五名被告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十万元的刑罚。宣判后,丁来春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照厚德养老公司简介

  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丁某春、蔡某芬、杨某英、丁某等人在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三路39号组织成立日照厚    德养老公司,聘用张某国参与设计返利模式、负责宣传工作。公司以加入公司可免费养老、发展会员可获得高额返利的方式引诱发展他人加入厚德养老公司。

  日照厚德养老公司模式制度

  厚德养老公司以铜盘、银盘、金盘的组织返利模式发展下线人员,具体模式为:交纳2200元加入厚德养老公司成为会员进入铜盘,会员发展第一层两个下线人员,可得直推奖每人200元,一层见点奖每人300元,共计1 000元;第一层两个下线人员各自再发展两个下线共4人为第二层,可得二层见点奖每人400元,共计1600元;    第二层每人发展两个下线共8人为第三层,可得三层见点奖每人1300元,共10400元。至此铜盘满15人,最初会员就可以得一二层见点奖2200元,并携带三层见点奖10400元进入银盘。

  在银盘不需要发展下线人员,银盘上下层关系自动排序,待银盘达到40人后排序第一位的人就可以携带52000 元进金盘并返利13万元。进入金盘发放养老卡,可以在全国各地刷卡入住关联养老院,实现候鸟式养老。

  各被告人犯罪事实

  被告人丁某春为厚德养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ft东省莒南县莒县和江苏淮安市、连云港市等地设立分支机构,各地加入厚德养老的会员共计一千余人。

  被告人杨某英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2月2日期间担任日照厚德养老公司的第一任法定代表人,且缴纳股金   五万元,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公司组建期间,杨某英和丁某春到临沂市请张建国筹建厚德养老公司,并提供自己的招商银行卡为非法传销活动提供资金往来便利。杨某英获得日照厚德养老公司发放的股金返利、工资

  、发展会员返利等非法所得共计29324元。杨某英作为日照厚德养老公司的组织领导人员,领导徐某3等人的团队发展下线开拓业务,发展下线会员30人以上并且层级在三层以上。

  被告人丁某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8月11日期间担任日照厚德养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和丁某春一起去莒    南、江苏省淮安市、连云港市、临沂市发展传销业务。2015年底,在公司成立大会上,丁某作为董事长讲话

  ,在2016年春天,日照厚德养老公司在莒南县绿地公馆召开的宣传会议上,丁某作为董事长讲话,丁某用自己的招商银行卡为日照厚德养老公司的会员发放返利,提供资金往来便利,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份,丁    某非法获得日照厚德养老公司发放的工资及通过虚报出差费用套取的报销款项等非法所得13万余元。

  被告人蔡某芬联系了杨某1、胡某,以日照厚德养老公司的名义在莒县多地租房作为发展业务开拓市场的办公室,蔡某芬、杨某1、胡某多次组织莒县中老年人在莒县、日照、莒南县等地参加日照厚德养老公司组织的宣传培训会议,蔡某芬等人在莒县共计发展会员300余人,涉案金额60余万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国在日照日照厚德养老公司具体参与策划、管理、对接外地养老院    等工作,一是与丁某春共同研究制定日照厚德养老公司经营模式;二是多次在日照市区、莒县向日照厚德养 老公司股东、会员进行培训讲课;三是到江苏省盱眙、济宁市鱼台县去看过当地养老院,对接未果;四是对 日照厚德养老公司网站上录入公司会员信息。被告人张某国非法获利10万元。

  2017年3月13日,莒县公安局根据参加日照厚德养老公司的何某报案决定对被告人蔡某芬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同年3月15日,被告人蔡某芬经莒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 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被告人丁某春在莒县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告人杨某英在莒县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    告人丁某在莒县尚客优快捷酒店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同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国在江苏省沭阳县某宾馆被沭阳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临时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并于同年8月15日被移交莒县公安局,同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芬、杨某英、丁某、张某国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杨某英向公安机关退缴涉案款项29400元;同年9月11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   人张某国涉案款项100000元,上述款项均未随案移送。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丁某春提出上诉,上诉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没有投入资金也没有分红,421养老工程不是传销。2、加入其厚德养老的志愿者不超过300人。3、其不是厚德养老集团的控制人

  。4、杨某英(蔡某芬)等团队在莒县发展志愿者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此后发展的志愿者由联系人负责。5

  、厚德养老集团没有在莒县及外地设分支机构,淮安厚德养老管理公司与其公司是合作关系。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丁某春与原审被告人丁某、蔡某芬、张某国、杨某英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免费养老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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