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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时间:2021-06-07 22:07:32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关于社会公众,是指不特定对象,即广泛的、随机的、无明确合适标准的社会公众。而单位内部人员、亲友,并不属于这种不特定对象,因为他们属于与集资者存在基础的社会关系的人员,集资人如果仅仅面向这些人员集资,是遵照了一定的标准-即社会关系进行的融资活动,并不属于面向公众公开宣传后,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的行为。

  今年3月,银监会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理财业务投资运作,防范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

  但在这项规定下发之前,许多银行相关公司股票走势平安银行21.10+0.120.57%中国平安40.55-0.31-0.76% 打着“小投入就可高回报”的幌子高息诱惑,让不少投资者的钱打了水漂。

  福州的陈老太就是受害者之一。去年2月,她接触了一个“高息理财”项目,对方声称“投入1万元就可每日领取88元的回报,约4个月就可翻本”。陈老太和老伴以及另三位投资者一共投入44.5万元,结果才领回约一半本金的利息就出了状况,如今他们仍有20余万元的本金没有着落。

  事件回放

  近半本金打水漂

  据陈老太描述,这个“理财”项目是一个名为“天健(国际)集团公司”的业务。对方称,只要出资1万元,就可每天领取88元的利息。“当时对方称,投资是用于拓展公司的联盟商家以及其他项目。”陈老太说,起初她对这么高的回报有点犹豫,但看到身边已有类似的理财案例,就经不住诱惑了。

  去年2月,陈老太和老伴凑了20万元正式投资。刚开始对方很“守信”,每天都会准时把利息打到陈老太老伴的账户上,这让陈老太渐渐放松了警惕。

  投资两个多月后,陈老太开始发现对方没有及时支付利息。陈老太就和其他几位投资者跑到位于福州台江区八一七中路德商楼5层的“天健(国际)集团公司”办公地点。

  “我一看已经关门了,就知道坏了。”陈老太说,当初投资时,收款账户是个人账户,也没有签署任何协 议,只被告知资金是“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当时对方承诺说,投入1万元最终能领回5万元左右。”可如今不但得不到利息,连本金都被套了。据了解,与陈老太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另外三位投资者,他们一共投了44.5万元,如今仍有20余万元的本金没有收回。

  调查据了解,小王承认接待过陈老太等人,但自称去年3月就已从公司辞职。小王说,他当时在公司负责融资业务,模式大概为:客户在公司的加盟商家每消费1万元,公司每天就可返还88元利息给客户,600天内客户可领回共约为5.28万元的资金(包括1万元本金)。但在实际操作上又已“变味”,客户不需要实际消费,只需转账汇款后就可领取高额利息。

  小王表示,当时公司先找了一些有经验的人负责经营,然后由他们再发展下线和区域代理。“去年我辞职时福州地区联盟商家已经超过100家,全省客户会员估计超过1万名。”但小王表示并不清楚参与融资的客户数量和总金额。小王说,他家人也是这项“理财”的受害者,他们仍有近40万元本金无法拿回。

  据了解,小王所说的“消费返利”是近年网络流行的一种传销营销模式。一些购物网站称,购买商品者可得到高额返利。在暴利的诱惑下,虚假消费成为普遍现象。

  去年5月,福州“百分百商城”网站崩盘,该网站此前采取区域代理的模式发展“下线”,壮大会员队伍,吸金无数;去年6月,厦门“易联盟”购物网突然倒闭,该网站曾先后吸纳了上亿元人民币资金。省经贸委表示, 一些网站打着“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的旗号,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行网络传销、商业欺诈之实。

  律师说法

  银行利率的4倍是极限

  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王建徽律师表示,不合法的投资项目虽然形式多样,但都是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市民特别是一些老年人参与。“陈老太遇到的‘理财’项目没有明确的投资标的,靠下线发展客户投资,属于‘ 传销’性质。”

  据了解,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就属于高利贷,且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何况陈老太的这种投资还不属于民间借贷,且没有合同协议约定投资期限和收益,汇款转账账户还是个人账户,这些都存在着问题。”王律师建议,今后市民如有遇到类似的高回报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谨慎参与。

  提醒消费者应看清协议保存证据

  业内人士提醒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一定要详细了解产品信息,将风险防范放在第一位,仔细咨询理财经理,弄清楚自己的产品是否保本,风险有多大,最坏的情况是亏损多少,自己是否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力。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宣称的预期收益率不等于实际收益率,不一定都能实现,投资者一定不要被所谓的“高收益率”所蒙蔽。投资者一定要了解产品的风险等级,并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去购买相应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

  虽然银监会新规规定银行理财产品不准再像“天书”一样让投资者不明所以,对风险提示也有了相应规定,但现在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仍然有很多空子可钻,如特意列入很多条款、海量文字。专业人士提醒投资者, 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看清协议并保存好证据,一旦发现上当可以诉诸法律来维护权益。

  官方治理理财产品与所投资产

  一一对应银监会出重拳治理理财产品

  今年3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坚持资金来源运用对应原则,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要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 核算。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理财产品是监管的重点。此外,银监会还将对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债权资产采取 限额管理原则。《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 标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以防止业务规模过快扩张引发系统性风险。

  业内人士指出,通知对于银行来说最重要的影响,在于“如果不按照通知的要求管理非标债权投资,银行不能叙做新的业务;整改不到位的存量投资业要占用银行的资本。”而通知出台的目的正是在于,推动商业银行做稳健的理财业务,从而推动其业务转型。

  这份由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监管指向去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直接或通过非银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业务迅速增长的风险隐患。

  什么是“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通知》给出的说法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中存在的风险,银监会特别强调“坚持资金来源运用一一对应原则”。这也意味着,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应做到一一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相关案例虚构高息理财产品诈骗千万

  保险产品的销售业绩位列公司第一,看起来风光无限的祝莹却压力很大她向客户承诺的收益无法兑现, 于是竟开始骗钱来弥补亏空,金额达1388万余元。今年2月,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这起诈骗案,旁听席上坐满了十多名被害人。

  起诉书称,42岁的祝莹原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销员。2007年开始,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违反保险规定,擅自承诺投资收益而造成巨额亏损。2011年7月起,祝莹为弥补亏损,虚构了“平安保险公司和平安银行推出内部员工短期高息理财产品”等事实,让20多名被害人将1388万余元资金转至祝莹个人账户。至案发,除支付被害人375万余元之外,余款被用于填补保险客户退费、支付高额利息及个人挥霍。

  “一大批客户马上就要到期,我实在拿不出钱来偿还。”去年5月11日,迫于资金周转压力,走投无路的祝莹走进了派出所投案自首。而就在她自首之前不久,祝莹还凭借2011年的业绩位列上海分公司第一名,并被公司评为“个险营销优秀业务员白金奖”。

  对公司称自己的“客户量比较大、客户层次比较高”,实际上,祝莹的业绩好与她独特的“营销策略”关系甚大。正常情况下,一些期限为3年的保险产品,提前退保将被扣除50%甚至70%的保费,祝莹却向客户承诺,“在我这边投保,一年两年都可以全额取,且可享受公司和业务员给的双重收益。相比于公司每年三个点的收 益,我承诺的收益有8%之多。”

  祝莹坦承自己心存侥幸,“很多客户不一定会退保,会继续存下去。如果到第五年,客户和公司都不会损失1分钱。”实际上,很多客户都提前退了保,要偿还的资金窟窿也越来越大,她把自己的佣金收入搭进去也无济于事。2011年7月,她开始虚构事实行骗了。

  “我代理销售平安银行的短期理财产品。我作为平安的内部员工,通过我去存,收益要比外面柜面上普通的办理者高很多。”在祝莹诱导下,20多名受害者将1388万余元打入祝莹个人账户上。虽然有客户对将资金打入提出疑问,但她这样解释,“通过我的账户存,收益更高。”

  据交代,这些钱大多用于弥补祝莹承诺的高额收益、退保的损失,还有90多万元用于招待客户和自己挥霍,“例如国外旅游、购买名包、衣服等奢侈品,但大多用在客户身上。”每周她都要请客户吃饭,有时买保险送金条、送国内国外游、送购物卡。

  公诉机关认为,祝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10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集资的前提条件是,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如果面向社会公开宣传,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同时也面向单位内部员工和亲友集资,这些员工和亲友就会一同定性为“不特定对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因此,可以看出,决定单位内部人员和亲友,是否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对象的关键,是集资人的集资行为本身是否是面向社会公众。如果行为人存在公开宣传,即证明其主观心态上存在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的主观意识,同时客观行为上,也导致社会上的不特定公众参与了集资行为,而相关单位内部员工和亲友也因为这种公开宣传而参与了集资行为,此时,单位内部人员和亲友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他们的集资参与金额,也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涉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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