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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公布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网络传销 最高奖五千元

时间:2019-10-16 18:18:01
     
 
        为鼓励滨海新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及时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滨海新区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日前滨海新区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公安局、滨海新区财政局联合印发《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中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举报人)以书面、电话、网络、来访等方式,对滨海新区辖区内的传销行为实施举报,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什么是传销组织?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传销活动如何规定?相关人员应当承担怎样法律责任?

哪些行为属于传销?

       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的潘玉华律师说,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同时,《禁止传销条例》还规定了,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参加传销的,除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销活动中的相关人员涉嫌哪些罪名?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嫌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传销活动中,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的人员较少,因大部分的传销人员仅为传销活动的底层人员,在违法传销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达不到法律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构成要件。但在多数传销活动中常常存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他人进行殴打、侮辱,甚至造成他人伤残、死亡,此种情形司法实践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另外,相关人员还可能涉嫌其他刑事罪名,如故意杀人罪、过失之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

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规定

       另外,《办法》同时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治理传销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二)举报传销的事实、线索已被查处部门受理的;(三)匿名举报的;(四)举报传销的事实、线索已经媒体、网络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五)因亲属参与传销活动要求执法部门解救而举报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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