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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三方面破解非法传销犯罪惩治难点

时间:2019-10-16 18:18:01

  当前,随着我国对非法传销活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非法传销得到一定遏制,但其不断转变方式,名目更加繁多,渠道更加隐蔽,组织更加严密,手段更加恶劣,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为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但在司法实务中,查办非法传销案件还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是难以查清全案事实,影响深挖共同犯罪。传销组织严密,一个级别的组织领导者只知道自己级别的事。下一级别人员对上一级别人员的情况知之甚少,所以难以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致使全案犯罪事实难以查清,影响深挖共同犯罪。

  二是追诉标准不尽合理,实际操作难度大。当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要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行为人在传销活动中所处的层级,一般仅能以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对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定罪处罚,而对非法传销行为本身却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情节严重”情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量刑上分为两档:第一档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档是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目前法律只对传销犯罪的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对量刑情节中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影响了打击传销活动的力度。

  四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数形态尚未明确。传销活动具有多重社会危害性的特点,一些组织、领导传销者往往会对被骗来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实施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犯罪行为。那么,对于上述犯罪行为是只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还是应当对其进行数罪并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

  五是相关职能部门尚未形成合力。近年来,非法传销活动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加大打击力度尤为重要,但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如何衔接,仍然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担负传销行为规范管理职责的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击非法传销的法律依据也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如今,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已上升到刑事领域,如何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建立起联合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难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有效打击传销犯罪,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加强立法工作。建议在刑法或司法解释中对传销犯罪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使传销行为的定性、立案标准、构成要件、量刑条件等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对传销的非法营业数额、交易方式、交易情况、非法传销的产品质量、“情节严重”的认定作出详细的规定,为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增强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力度和效果。

  明确罪数形态。对于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对被骗来参加传销的人实施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可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对参与传销人员实施故意伤害、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重度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对于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虚报注册资本设立公司、伪造经营许可证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由于其实质是以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目的,犯罪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建立长效机制。由于传销涉及面广、跨地域活动,因此,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基层工商所、公安派出所要发挥主力作用;明确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责任;要把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动员和鼓励社区居民积极举报传销窝点,使传销活动无处藏身。特别是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要协同作战,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对发现的传销活动,立即查处,坚决打击,不让其滋生蔓延。对构成犯罪的,要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分化瓦解,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打击重点,对于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则要采取行政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措施。同时,还要加强对犯罪证据标准的研究,达成共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总之,对涉案人员既要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又要做到惩罚适当,重视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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