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人民云”,“比特币”,““泛亚””,“e租宝”,“上海申彤”……等等,这些都是最近备受关注的非法集资案件。
记者近日从公安部了解到,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数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每年的立案数量已经从一开始的两三千件飙升到了一万多件,涉及的大案也越来越多。网络金融已成为一项高风险集资活动,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
东部仍为高风险区
从发案领域看,非法集资犯罪具有新旧风险叠加、网络金融成为高风险领域的特征;以互联网金融、农民专业合作、投资中介、股权投资、旅游养老、私人学校、上市为幌子的新型案件呈上升趋势。
同时,以网络金融、电子商务、微商、外汇理财、虚拟货币等名义进行的诈骗活动也呈上升趋势。
网络犯罪案件涉及范围广、人数多、社会危害性大。近年来,公安机关已查明600多个违法借贷平台,对500多起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同时,也呈现出非法集资与传销相结合、线上宣传与线下宣传联动、主要犯罪嫌疑人、注册地点和服务器所在地、资金流动“多头在外”等新的特点。
网上传销盛行
目前,除了非法集资以外,公安机关还把传销作为重点打击对象。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当前网络传销活动呈愈演愈烈之势,其危害之大令人触目惊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操作简便、传播迅速、影响范围广等特点,以互联网为基础,发展了一大批成员,迅速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如江苏“暗黑币”传销案件,涉案资金14亿余元,参与人员3万余人,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巨大。
在传销活动中,经常会发生因传销而发生的非法拘禁、暴力抗拒等事件。
此外,涉外传销犯罪问题也十分突出。刘路军说,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在组织实施传销活动的过程中,经常采取藏匿境外,租用境外服务器,或者将涉案资金转移到境外的方法实施诈骗。尤其是有些外籍人士使用境外服务器,设立传销网站,遥控、指挥境外犯罪,引诱我国公民参加,在国内开设临时账户,接受、转汇资金。
为何非法集资案件有地域之分?
公安部经侦局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处处长刘路军: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与经济活动、犯罪人员流动性等密切相关,因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东部犯罪上升,并对中西部地区造成一定的冲击。一些犯罪手法在美国东部已经不再使用,犯罪分子只能在相对落后的地区使用同样的手法。另外,一些地区在制度设计等方面也不够完善,容易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谁更容易受到非法集资的影响?
公安部经侦局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组组长刘路军:涉及非法集资的人员,基本上已经做到“全覆盖”。其中,老年人的认知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弱,是最为弱势的群体。特别是“40后”、“50后”,在街头张贴广告、电话推销、派发纪念品等非法集资手段中,更易上当受骗。另外,在网络上非法集资案件中,由于青年人好奇心强,容易上当受骗。程俊带着团队在抖音、快手等平台为“中国抱抱”做广告,中标的人数不计其数!说白了,就是非法集资!
目前传销犯罪有什么新特点?
公安部经侦局涉众经济犯罪调查组组长刘路军:传销犯罪操作简便,易复制,可操作性强。“中国异业联盟”、“云数贸”等网络传销活动屡遭打击,更名后仍在经营。“明明商”的传销组织被取缔之后,便将重心转移到了网络上,继续诱骗人们进入游戏。
如何识破犯罪分子的陷阱?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网络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观察资金的流向,如果是平台自有账户或平台法人账户,则风险较大。一个相对安全的账户应该是一个有公共托管协议的银行帐户,或者是一个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控制的帐户;平台的资质审核,同样是重中之重。根据购买的产品类型,检查其经营范围是否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一致,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如何降低投资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网络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认为,要降低投资风险,可以从小额投资入手。任何投资都应该分散风险,不能把存款全部投入到某个平台,要使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多元化。另外,投资一定要理性,比如每月拿10%的工资投入,即使亏损,也不至于血本无归。
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传销犯罪的“13种表现”进行了分析。
非法集资
假借国家政策、区域政策、产业政策、金融发展政策等名义,虚构“投资项目”,“理财产品”,虚构投资前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1、以境外企业的名义,虚假宣传境外理财、黄金、期货等项目,或者在境外,如港澳台、东南亚等高档酒店举行“投资”推介会;
程俊中国拥抱(香港)发行新股:“每股1元,10,000股,每股10,000元”。程俊带着团队,在抖音、快手等平台上大肆宣传,中标的人不计其数!说白了,就是非法集资!
2、收款帐户系境外人士为接受投资人投资而在国内开立之帐户;
3、承诺收益高但网站注册地或服务器设在境外,或主管人员为外国人,从事虚假宣传的;
4、以虚拟货币升值、现货买卖、资金互助、黄金、贵金属、期货、外汇等为诱饵,吸引投资人投资,尤其是发展其他人,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5、网站名称变更频繁,投资项目变更频繁;
6、公司网站无正式备案;
7、以个人账户或现金形式收取资金,当场或即时支付本金,并支付部分佣金、红利、利息;
8、承诺极高的收益率,尤其是对“静态”与“动态”收益的承诺;
9、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范围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未取得金融业务资格者;
10、在人流量较大的街道、超市、商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场所,尤其是中老年人,设置摊位或摊位,打出“理财产品”的广告;
金字塔形
1、以“国家试点”、“北部湾建设”、“资本运作”、“1040工程”、“阳光工程”等为国家或地区发展政策制定或歪曲为主要依据。
2、假借“电子商务”、“消费返利”、“连锁销售”、“连锁加盟”、“特许经营”、“网络游戏”、“点击广告盈利”、“慈善事业”、“爱心互助”、“消费养老”、“境外基金、新股投资”、“电子商务”、“消费返利”、“特许经营”、“网络游戏”、“点击广告盈利”等名义,在“改革创新”的名义下经营、投资。
3、承诺高额收益,包括:静态收益、动态收益、直接提升奖励、层级推荐奖励、碰撞奖励、见识奖励、领袖奖励、培育奖励、汇报奖励、管理奖励、小区表现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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