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钱某非法拘禁他人;明知郑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窝藏罪,遂作出下列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2月4日,河北廊坊安次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窝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赵某、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孙某、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李某系该传销组织的一级“代理商”级别;钱某、孙某系该传销组织的二级“代理员”级别;赵某系该传销组织中的三级“大导”级别。李某、钱某、孙某、赵某系“广州蝶贝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的“领导”人物。
四人于2014年年初至2017年3月份在廊坊市安次区某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推销化妆品为由,召集参会人员进行非法传销宣传,以拉人头的方式,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骗取财物。
3月6日,周某(已判刑)以给吴某找工作为名,将吴某骗至廊坊市安次区某乡传销窝点内,赵某授意郑某(已判刑),郑某指使王某(已判刑)、冯某(已判刑)、陈某(已判刑)、褚某(已判刑)、卫某(已判刑)、周某等人对吴某轮流看守,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吴某受到传销成员的辱骂、恐吓、殴打等。
2017年3月9日晚,因吴某执意不加入传销组织,在郑某授意冯某、王某、陈某对吴某进行“教育”过程中,冯某、王某、褚某、陈某控制吴某身体,对吴某强行灌水致其昏迷。郑某、冯某、王某、陈某、褚某、卫某对吴某进行人工呼吸等施救措施,后于3月10日1时许将吴某送至医院,吴某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吴某符合生前颈部受扼压及异物(胃内容物)吸入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吴某死亡后,赵某指使郑某带领陈某、冯某、褚某破坏作案现场并逃跑,在郑某逃跑的过程中,钱某指使赵某转交给郑某2000元现金,帮助其逃匿。
此案进多次调查证实后终被告破,当事人必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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